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 原告
- 芮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柏柱
- 被告
- 翔柏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明峰
張秀梅
余福富
翁疇芳原名翁麗芬.
陳彥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票款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以本院100 年度桃補字第25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7,980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1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並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