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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商泰
  • 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馬景鵬

  • 上訴人
    劉瑞珍陳嬅娟頎欣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上 訴 人 劉瑞珍 陳嬅娟 3 頎欣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為忠 被 上訴人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劉瑞珍、陳嬅娟、頎欣科技有限公司、陳志祥就其等於本訴連代給付部分之上訴利益之數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萬3,3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上訴人陳志祥就本訴其個人之上訴利益之數額核定為13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250 元。至反訴部分上訴人陳志祥上訴利益之數額核定為13萬6,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以上合計共2 萬7,3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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