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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商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
被告
頎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聰
被告
劉瑞珍
被告
陳嬅娟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即反訴原告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董晉良律師」

記載,應更正為「董晉良 住臺北市○○○路○段59號11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董進良陳報:其目前僅為實習律師,尚未具備實認律師之資格,故與實任律師一起出庭見習,以增長實務經驗等語,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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