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董晉良 被 告 頎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聰 被 告 劉瑞珍 陳嬅娟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即反訴原告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董晉良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董晉良 住臺北市○○○路○段59號11樓」。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董進良陳報:其目前僅為實習律師,尚未具備實認律師之資格,故與實任律師一起出庭見習,以增長實務經驗等語,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