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簡字第859 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景鵬
- 訴訟代理人
- 張宸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晉良
- 被告
- 頎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瑩聰
- 被告
- 劉瑞珍
- 被告
- 陳嬅娟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即反訴原告
-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董晉良律師」
記載,應更正為「董晉良 住臺北市○○○路○段59號11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董進良陳報:其目前僅為實習律師,尚未具備實認律師之資格,故與實任律師一起出庭見習,以增長實務經驗等語,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