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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64號

原告
林彥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涂軼
被告
老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瑋玶
被告
李後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0 年1 月15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系爭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等卷宗全卷核閱屬實,爰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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