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聲字第247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簡聲字第247 號
- 聲請人
- 游能旺
- 相對人
- 游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案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442 號),業經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確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案卷核閱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本件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訴訟││ │ │費用為1 萬9,513 元,惟本案││ │ │被告占用原告土地面積5 平方││ │ │公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 │ │為每平方公尺8,600 元,故本││ │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 萬3,000 ││ │ │元(計算式:5x8600=43000)││ │ │,是以本件之裁判費為1,000 ││ │ │元,原告溢繳部份,本院依職││ │ │權退費。 │├────────┼─────┼─────────────┤│地政測量費 │1,000元 │聲請人雖預繳測量費4,400 元││ │ │,惟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於││ │ │100 年6 月20日德地測字第 ││ │ │1001001190號函,已通知其中││ │ │3,400 元可辦理退費,故不予││ │ │列入。測量費亦由聲請人預納││ │ │,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00 元【計算式:(1000+1000 ││)X 4/5 =16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