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李文娟
- 原告廖士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原 告 廖士傑 翁育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芳如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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