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原告
廖士傑

      翁育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芳如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