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廖士傑
翁育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芳如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翁育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芳如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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