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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文娟

  • 原告
    廖士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6號原   告 廖士傑 翁育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芳如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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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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