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33號原 告 詹��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