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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33號

原告
詹𤔡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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