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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38號

聲請人
百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輝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5,0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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