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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10號

原告
白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雄即香草森林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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