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白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雄即香草森林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