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王筆毅
- 當事人焦建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23號原 告 焦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訓杰即御方企業行、豪永興有限公司、林建和、謝秉承(原名謝禎爕)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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