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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商啟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原告
鄭玉松
被告
光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3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85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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