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鄭玉松
- 被告
- 光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3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85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