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0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07號

聲請人
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廷
聲請人
丞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生
相對人
晟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債務履行地於桃園,然聲請人本件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應與工程地是否於桃園無關;又聲請人丞邦興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吊車款,惟聲請人丞邦興業有限公司就兩造曾約定以桃園為債務履行地之事實亦未舉證證明;綜上,自難認聲請人主張債務履行地為桃園之主張可採。復因相對人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6 段12巷2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簡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