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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23號

原告
武翠芳
訴訟代理人
李光斌
被告
正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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