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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秋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

原告
宋志剛
被告
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伯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同法第2 條第 2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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