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
- 原告
- 宋志剛
- 被告
- 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伯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同法第2 條第 2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