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267號
- 原告
- 松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宗
- 被告
- 萬溢水電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睿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新北市新莊區○○○路172 巷12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原告雖稱被告於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359 號亦設有營業處所,然此營業所於100 年12月中旬(即原告起訴前)已無營業,且大門深鎖等情,為原告所不否認,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訊問筆錄可憑,是依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