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傑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兆龍
- 被上訴人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林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芊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桃小字第91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