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
- 上訴人
- 永安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偉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與被上訴人徐宇楠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