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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

上訴人
永安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偉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與被上訴人徐宇楠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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