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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上訴人
王復興
被上訴人
富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淑娟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該判決係就被上訴人提起之本訴及上訴人提出之反訴合併判決,上訴人係針對本訴或反訴提起上訴,抑或對本、反訴均提出上訴?此部分未見上訴人敘明(如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如就反訴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300,000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如係本訴與反訴全部不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28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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