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 上訴人
- 王復興
- 被上訴人
- 富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該判決係就被上訴人提起之本訴及上訴人提出之反訴合併判決,上訴人係針對本訴或反訴提起上訴,抑或對本、反訴均提出上訴?此部分未見上訴人敘明(如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如就反訴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300,000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如係本訴與反訴全部不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28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