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48號
- 上訴人
-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耀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348號與被上訴人黃孝倫即東捷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