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溫宗玲
- 當事人莊椏情、樂活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崇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先位 原告 莊椏情 周法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備位 原告 樂活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法德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黃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上午9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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