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新廣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珮綸
- 被上訴人
- 楊懷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246 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之額數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之數額應核定為54,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合計共4,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