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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上訴人
新廣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珮綸
被上訴人
楊懷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246 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之額數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之數額應核定為54,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合計共4,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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