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廖珮伶
- 原告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83號原 告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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