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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聲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相對人
林棋茂
相對人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清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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