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相 對 人 林棋茂 相 對 人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清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