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毅
- 相對人
- 林棋茂
- 相對人
-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清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