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保險調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司桃保險調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艾安
- 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宛靜律師
- 相對人
- 連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萬
- 相對人
-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萬
- 相對人
- 聯揚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萬
- 相對人
- 周青倫
- 相對人
- 前列四人共同
- 代理人
- 汪士凱律師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連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民國■日期轉換■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__筆計■金額轉換■,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1 年之日起每筆分2 期,每滿6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日期轉換■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