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90號聲 請 人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 相 對 人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45巷12號1 樓,另查,兩造債務履行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