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6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佑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雀
- 代理人
- 王培方
- 相對人
- 聯茂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132 號,有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