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救字第9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劉佩宜曾名阜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92號

聲請人
羅雅玲
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相對人
明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福
代理人
謝郁琦

      王桂銘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即反訴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3 條、第13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18號),聲請人亦提起反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因聲請人從事勞力工作,收入微薄,且遭受職業災害,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聲請扶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核而准予扶助在案。復經聲請人提出100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僅有薪資新臺幣(下同)60,750 元,且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惟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611,154 元,聲請人應徵裁判費用46,738元,其數額尚非甚少且須以現金支付,衡之聲請人100 年度所得總額扣除生活所需,堪認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依聲請人反訴起訴狀所載,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救字第9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