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上 訴 人 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與被上訴人林文彬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4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