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字第594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小字第594 號
- 原告
- 邱學詮
- 被告
- 輕鬆休閒家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2 段136 巷33弄16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