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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字第594 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商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小字第594 號

原告
邱學詮
被告
輕鬆休閒家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2 段136 巷33弄16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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