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 原告
- 石鵬凱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龍鐽有限公司、航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