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石鵬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原 告 石鵬凱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龍鐽有限公司、航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