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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原告
石鵬凱
原告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被告
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興隆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被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被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被告
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被告
龍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淑如
被告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源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小字第75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對原告均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均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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