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 原告
- 石鵬凱
- 原告
-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 被告
- 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興隆
- 訴訟代理人
- 賴睿璿
- 被告
-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蘭
- 被告
-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芬弦
- 被告
- 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松
- 被告
- 龍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鄭淑如
- 被告
-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水源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小字第75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對原告均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均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