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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張少威
  •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 上訴人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80號上 訴 人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180號與被上訴人黃孝倫即東捷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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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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