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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

原告
侯色玉
被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67年2 月15日,以其所有之嘉義市○○段41-16 、41-54 、41-55 、41-56 、41-57 、41-58 、41-59 、41-60 、41-61 、41-62 、41-63 、41-64 地號土地,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惟今擔保債權已不存在,抵押權失所附麗,應歸於消滅,爰訴請被告塗銷上開土地之抵押權登記等語。依原告所訴事實,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 條中段之所有權人除去妨害請求權,性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事件,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上開土地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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