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4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65號
- 上訴人
- 鈞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卿
- 被上訴人
- 雷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