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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4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65號

上訴人
鈞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卿
被上訴人
雷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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