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林金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贊圭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