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8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

原告
雷秋香
被告
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多得利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多得利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提示時,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不認識原告,伊並未自原告處取得任何金錢,伊當初是開立系爭支票給多得利公司,但對於多得利公司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原告沒有意見。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多得利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提示時,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並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9 紙,復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其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3 條。經查,本件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9 紙,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既未獲兌現,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又本件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如附表所示,是原告自得請求自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票款新臺幣(下同)3,487,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1月21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付款人     │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            │              │
├─┼─────┼───────┼─────┼───────┼──────┼───────┤
│ 1│AA0000000 │潤興機械股份有│403,160元 │101年6月30日  │臺灣中小企業│101年7月2日   │
│  │          │限公司        │          │              │銀行八德分行│              │
├─┼─────┼───────┼─────┼───────┼──────┼───────┤
│ 2│AB0000000 │同上          │363,520元 │101年6月30日  │同上        │101年7月2日   │
├─┼─────┼───────┼─────┼───────┼──────┼───────┤
│ 3│AA0000000 │同上          │338,350元 │101年6月21日  │同上        │101年6月21日  │
├─┼─────┼───────┼─────┼───────┼──────┼───────┤
│ 4│AA0000000 │同上          │413,350元 │101年6月5日   │同上        │101年6月5日   │
├─┼─────┼───────┼─────┼───────┼──────┼───────┤
│ 5│AA0000000 │同上          │399,710元 │101年5月22日  │同上        │101年5月22日  │
├─┼─────┼───────┼─────┼───────┼──────┼───────┤
│ 6│AA0000000 │同上          │370,560 元│101年5月15日  │同上        │101年5月15日  │
├─┼─────┼───────┼─────┼───────┼──────┼───────┤
│ 7│AA0000000 │同上          │410,510元 │101年4月10日  │同上        │101年4月18日  │
├─┼─────┼───────┼─────┼───────┼──────┼───────┤
│ 8│AA0000000 │同上          │398,130元 │101年4月27日  │同上        │101年4月27日  │
├─┼─────┼───────┼─────┼───────┼──────┼───────┤
│ 9│AA00000000│同上          │390,210元 │101年5月5日   │同上        │101年5月7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