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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

先位 原告 莊椏情

      周法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備位 原告 樂活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法德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告
黃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上午9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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