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活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逸閔
- 被上訴人
- 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