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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返還委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
活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閔
被上訴人
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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