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活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逸閔
- 被上訴人
- 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10月11日寄存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而於同年月21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