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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返還委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
活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閔
被上訴人
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10月11日寄存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而於同年月21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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