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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5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商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簡字第56號

原告
傳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告
麗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顏采蘩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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