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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75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752號

原告
詠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芬
法定代理人
方秀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告
張彥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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