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3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秋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里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美
相對人
智鴻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判決,嗣於101 年7 月2 日因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40,600 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800 元 │ │├───────┼────────┼───────┤│合 計 │ 43,400 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