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里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美 相 對 人 智鴻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判決,嗣於101 年7 月2 日因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0,600 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800 元 │ │ ├───────┼────────┼───────┤ │合 計 │ 43,400 元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