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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7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長忠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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