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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7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芳
相對人
王長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付與聲請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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