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1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被告
- 麗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明
- 被告
- 簡勤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4,7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