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王榮周、麗池股份有限公司、鄭忠明、簡勤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8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麗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明 被 告 簡勤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4,7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