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王雙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36號原 告 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