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溫宗玲
- 當事人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摩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球慣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78號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訴訟代理人 蔡正賢 被 告 台灣摩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憲 訴訟代理人 徐維敏 被 告 地球慣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青 被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5,86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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