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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溫宗玲

  • 當事人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摩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球慣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78號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訴訟代理人 蔡正賢 被 告 台灣摩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憲 訴訟代理人 徐維敏 被 告 地球慣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青 被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5,86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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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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