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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98號

撤銷調解筆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98號

原告
彤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本院101 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58 號調解筆錄內容,應給付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444,626 元,則上開調解筆錄經撤銷後,原告所獲利益亦以該數額為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44,6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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