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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原告
千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3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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