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千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雅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01號原 告 千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3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