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林涵雯
- 當事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勢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29號原 告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富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枝 訴訟代理人 張世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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